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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 粵 港 監 獄 論 壇 在 香 港 舉 行

 

懲 教 署 署 長 郭 亮 明 今 日 ( 十 月 十 二 日 ) 主 持 「 京 粵 港 監 獄 論 壇 2007 」 的 閉 幕 禮 時 表 示 , 合 適 的 職 業 訓 練 和 勞 動 生 產 對 懲 教 管 理 及 矯 治 非 常 重 要 , 而 京 、 粵 、 新 、 澳 、 港 五 個 不 同 地 區 的 監 獄 管 理 單 位 在 今 次 論 壇 就 這 方 面 進 行 了 深 層 次 的 討 論 , 並 取 得 美 滿 成 果 。

由 懲 教 署 主 辦 的 「 京 粵 港 監 獄 論 壇 2007 」 於 本 月 九 至 十 二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 廣 東 省 由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局 長 于 保 忠 及 北 京 市 監 獄 管 理 局 局 長 鄭 振 遠 分 別 率 領 的 十 人 代 表 團 參 加 。 新 加 坡 監 獄 署 總 監 蔡 振 傑 及 澳 門 監 獄 獄 長 李 錦 昌 亦 分 別 率 領 五 人 代 表 團 列 席 會 議 。

今 屆 論 壇 的 主 題 為 「 懲 教 工 業 與 勞 動 習 藝 」 , 旨 在 透 過 專 題 研 究 、 討 論 及 工 作 坊 , 加 強 京 、 粵 、 港 三 地 監 獄 管 理 工 作 的 交 流 和 經 驗 分 享 , 提 升 彼 此 的 服 務 水 平 。

郭 亮 明 表 示 , 今 年 的 監 獄 論 壇 是 一 個 新 里 程 碑 , 因 為 北 京 市 監 獄 管 理 局 正 式 成 為 論 壇 的 協 辦 機 關 之 一 , 論 壇 名 稱 也 改 為 「 京 粵 港 監 獄 論 壇 」 。

郭 亮 明 說 : 「 監 獄 論 壇 是 讓 各 代 表 有 機 會 就 監 獄 獄 政 管 理 共 同 搭 建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的 平 台 , 並 透 過 這 個 平 台 進 行 專 業 交 流 。」

「 京 、 粵 、 新 、 澳 、 港 的 監 獄 各 有 其 獨 特 之 處 , 我 相 信 通 過 專 業 知 識 的 交 流 和 工 作 心 得 的 分 享 , 大 家 可 以 共 同 開 拓 視 野 , 從 而 提 高 監 獄 管 治 的 水 平 。 」 

郭 亮 明 總 結 論 壇 的 成 果 時 說 : 「 不 同 地 區 的 監 獄 管 理 單 位 就 如 何 提 升 監 獄 製 品 的 市  場 策 略 及 管 理 , 如 何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予 犯 人 等 重 要 項 目 交 換 意 見 , 除 了 令 大 家 進 一 步 認 識 各 地 不 同 的 監 獄 管 理 架 構 和 模 式 外 , 也 令 大 家 意 識 到 這 兩 項 課  題 對 犯 人 更 生 及 優 化 監 獄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 」

「 在 往 後 的 日 子 , 相 信 各 方 仍 會 與 時 並 進 , 繼 續 強 化 各 類 懲 教 設 施 和 運 作 模 式 , 優 化 懲 教 工 業 的 體 制 、 市 務 策 略 及 管 理 , 以 及 職 業 矯 治 和 培 訓 等 工 作 。 」

監 獄 論 壇 是 粵 港 雙 方 在 二 ○ ○ 三 年 促 成 的 , 協 議 兩 地 每 年 輪 流 主 辦 , 就 監 獄 管 理 議 題 作 深 層 次 探 討 。 首 屆 論 壇 於 二 ○ ○ 四 年 六 月 在 廣 州 舉 行 。

 

2007 年 10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香 港 時 間 17 時39分

 

懲 教 署 署 長 郭 亮 明 ( 前 排 右 五 ) 、 廣 東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局 長 于 保 忠 ( 前 排 左 五 ) 、 北 京 市 監 獄 管 理 局 局 長 鄭 振 遠 ( 前 排 右 四 ) 、 新 加 坡 監 獄 署 總 監 蔡 振 傑 ( 前 排 左 四 ) 、 澳 門 監 獄 獄 長 李 錦 昌 ( 前 排 右 三 ) 與 參 加 「 京 粵 港 監 獄 論 壇 2007 」 的 京 、 粵 、 新 、 澳 、 港 五 個 不 同 地 區 的 代 表 。

 

與 會 代 表 在 座 談 會 上 交 流 各 地 為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的 經 驗 。

懲 教 署 署 長 郭 亮 明 致 送 紀 念 品 予 北 京 市 監 獄 管 理 局 局 長 鄭 振 遠 ( 左  )  。 下 一 屆 的 監 獄 論 壇 將 於 2008 年 在 北 京 舉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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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