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 教 署 舉 辦 暴 力 罪 犯 的 評 估 及 治 療 工 作 坊
懲 教 署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 在 位 於 赤 柱 的 職 員 訓 練 院 展 開 了 為 期 三 天 的 「 暴 力 罪 犯 評 估 及 治 療 工 作 坊 」 。
今 次 的 工 作 坊 將 有 為 數 約 六 十 名 部 門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及 更 生 事 務 科 人 員 , 以 及 多 名 來 自 海 外 及 本 地 機 構 的 伙 伴 參 加 。 署 方 邀 請 了 來 自 加 拿 大 的 著 名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瑞 夫 • 瑟 林 博 士 前 來 主 持 今 次 的 工 作 坊 。
工 作 坊 的 主 題 「 暴 力 罪 犯 評 估 及 治 療 」 , 反 映 了 懲 教 署 對 於 處 理 暴 力 罪 犯 問 題 的 關 注 。
在 本 港 懲 教 院 所 服 刑 的 約 一 萬 一 千 名 在 囚 人 士 中 , 有 近 百 分 之 二 十 因 干 犯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的 嚴 重 暴 力 罪 行 而 被 判 刑 。 因 此 , 懲 教 署 工 作 的 重 點 之 一 是 向 暴 力 罪 犯 提 供 專 業 評 估 和 治 療 , 以 及 提 供 一 系 列 相 關 的 更 生 服 務 。
按 照 法 庭 及 有 關 法 定 機 構 的 要 求 , 懲 教 署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負 責 為 暴 力 罪 犯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和 撰 寫 關 於 他 們 的 評 估 報 告 , 以 協 助 判 刑 及 有 關 釋 放 所 作 的 決 定 。
與 此 同 時 , 懲 教 署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製 作 了 本 地 的 「 預 防 暴 力 心 理 治 療 計 劃 」 。 這 是 一 項 為 有 需 要 接 受 心 理 服 務 和 有 嚴 重 行 為 問 題 的 暴 力 罪 犯 而 設 的 專 門 計 劃 。 計 劃 的 目 標 是 針 對 暴 力 罪 行 和 重 犯 風 險 而 提 供 綜 合 心 理 治 療 服 務 。 計 劃 內 容 包 括 : 提 高 治 療 動 機 、 了 解 暴 力 行 為 、 處 理 憤 怒 情 緒 、 解 決 問 題 訓 練 、 糾 正 暴 力 思 想 、 解 決 爭 端 技 巧 訓 練 、 建 立 自 信 訓 練 、 提 升 自 我 控 制 、 培 養 對 受 害 人 同 理 心 , 以 及 預 防 重 犯 。
計 劃 另 有 專 門 為 家 庭 暴 力 的 施 害 者 而 設 的 單 元 。 設 立 該 單 元 是 以 達 到 免 除 訴 諸 暴 力 的 家 庭 重 整 為 目 的 。
舉 行 今 次 工 作 坊 是 為 持 續 提 升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在 罪 犯 更 生 工 作 上 的 專 業 發 展 , 及 與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交 流 工 作 經 驗 而 提 供 平 台 。
為 期 三 日 的 「 暴 力 罪 犯 評 估 及 治 療 工 作 坊 」 是 懲 教 署 為 職 員 持 續 提 供 專 業 訓 練 和 透 過 有 效 治 療 、 管 理 及 監 管 高 風 險 罪 犯 , 以 改 善 懲 教 服 務 的 其 中 一 項 努 力 。
完
2007 年 12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香 港 時 間 17 時 30 分
懲 教 署 署 長 郭 亮 明 頒 發 紀 念 品 予 瑞 夫 • 瑟 林 博 士 。

「 暴 力 罪 犯 評 估 及 治 療 」 工 作 坊 促 進 了 懲 教 署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及 更 生 事 務 科 人 員 與 海 外 同 行 的 專 業 交 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