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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一 連 串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起 推 行 , 令 市 民 加 深 認 識 以 下 情 況 ︰
| (i) |
大 部 份 囚 犯 獲 釋 後 願 意 奉 公 守 法 , 但 他 們 需 要 家 人 和 社 會 人 士 的 接 納 和 支 持 , 才 達 致 成 ?; |
| (ii) |
不 要 因 為 他 們 過 往 犯 錯 而 抱 有 成 見 , 讓 更 生 人 士 有 同 等 機 會 工 作 和 生 活 , 這 對 於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至 為 重 要 ; |
| (iii) |
僱 主 可 給 予 協 助 , 為 更 生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 以 及 |
| (iv) |
更 生 人 士 如 能 順 利 重 投 社 會 , 將 有 助 他 們 過 有 意 義 和 健 康 的 生 活 , 罪 案 減 少 也 使 社 會 更 安 穩 太 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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