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的 懲 教 制 度 對 改 造 罪 犯 及 協 助 他 們 更 生 這 兩 方 面 均 越 來 越 重 視 , 經 過 多 年 的 發 展 , 備 受 國 際 推 許 。 懲 教 署 特 為 各 類 在 囚 人 士 , 包 括 年 輕 犯 人 、 吸 毒 者 、 初 犯 和 積 犯 , 制 訂 了 多 項 周 詳 的 更 生 計 劃 。 懲 教 署 的 職 員 編 制 約 6 650 人 , 負 責 管 理 23 間 懲 教 院 所 、 三 間 中 途 宿 舍 、 四 間 更 生 中 心 、 兩 間 設 於 公 立 醫 院 的 羈 留 病 房 , 以 及 一 間 羈 押 違 反 入 境 條 例 者 的 羈 留 中 心 , 合 共 收 納 約 12 000 名 犯 人 。 懲 教 院 所 包 括 低 度 設 防 、 中 度 設 防 和 高 度 設 防 監 獄 、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 教 導 所 、 勞 教 中 心 及 戒 毒 所 。 該 署 還 提 供 協 助 更 生 人 士 重 返 社 會 的 廣 泛 監 管 服 務 。 成 年 男 犯 : 懲 教 署 轄 下 有 1 2 間 監 獄 專 門 收 納 成 年 男 犯 。 荔 枝 角 收 押 所 收 押 候 審 囚 犯 、 上 訴 犯 及 剛 被 定 罪 而 仍 須 等 候 歸 類 編 入 適 當 懲 教 院 所 的 犯 人 。 赤 柱 監 獄 是 本 港 最 大 的 高 度 設 防 監 獄 , 囚 禁 被 判 終 身 監 禁 或 較 長 刑 期 的 囚 犯 。 石 壁 監 獄 是 另 一 間 高 度 設 防 監 獄 , 專 門 囚 禁 被 判 中 等 至 較 長 刑 期 的 犯 人 , 包 括 終 身 監 禁 犯 。 w 埔 坪 監 獄 、 塘 福 中 心 、 喜 靈 洲 懲 教 所 及 白 沙 灣 懲 教 所 均 為 囚 禁 成 年 男 性 犯 人 的 中 度 設 防 監 獄 。 低 度 設 防 監 獄 共 有 五 間 , 包 括 東 頭 懲 教 所 、 壁 屋 監 獄 、 大 欖 懲 教 所 、 馬 坑 監 獄 及 勵 新 懲 教 所 。 勵 新 懲 教 所 是 一 間 釋 前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協 助 犯 人 修 習 符 合 市 場 需 要 的 職 業 技 能 及 考 取 公 開 認 可 的 職 業 資 格 。 馬 坑 監 獄 收 納 高 齡 犯 人 。 精 神 失 常 的 刑 事 罪 犯 及 危 險 兇 暴 的 罪 犯 均 在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接 受 治 療 。 定 期 到 訪 該 中 心 的 醫 院 管 理 局 精 神 科 醫 生 會 為 法 庭 評 估 犯 人 的 精 神 狀 況 。 年 輕 男 犯 : 壁 屋 懲 教 所 是 一 間 高 度 設 防 院 所 , 用 作 年 輕 犯 人 的 收 押 中 心 、 教 導 所 及 監 獄 。 歌 連 臣 角 懲 教 所 是 專 為 14 歲 起 但 不 足 21 歲 的 年 輕 犯 人 而 設 的 教 導 所 。 被 判 入 教 導 所 的 年 輕 所 員 服 刑 期 最 短 為 六 個 月 , 最 長 為 三 年 , 獲 釋 後 必 須 接 受 為 期 三 年 的 法 定 監 管 。 沙 咀 勞 教 中 心 重 嚴 格 紀 律 、 勤 勞 工 作 和 心 理 輔 導 。 14 歲 起 但 不 足 21 歲 的 所 員 在 中 心 的 羈 留 期 限 由 最 少 一 個 月 至 六 個 月 不 等 , 而 21 歲 起 但 不 足 25 歲 的 所 員 , 則 由 三 個 月 至 十 二 個 月 不 等 。 他 們 於 獲 釋 後 均 須 接 受 12 個 月 的 監 管 。 勵 志 和 勵 行 更 生 中 心 為 男 青 少 年 犯 人 而 設 , 入 住 期 由 三 至 九 個 月 不 等 。 「 更 生 中 心 計 劃 」 於 2002 年 開 始 實 施 更 生 中 心 計 劃 , 重 改 造 青 少 年 犯 , 他 們 獲 釋 後 須 接 受 一 年 的 監 管 。 女 犯 : 懲 教 署 設 有 五 間 收 納 女 性 犯 人 的 院 所 。 大 欖 女 懲 教 所 收 押 和 囚 禁 成 年 女 犯 。 芝 w 灣 懲 教 所 及 荔 枝 角 懲 教 所 是 囚 禁 成 年 女 性 犯 人 的 中 度 設 防 監 獄 。 芝 新 懲 教 所 是 囚 禁 成 年 女 性 犯 人 的 低 度 設 防 監 獄 。 勵 敬 懲 教 所 囚 禁 21 歲 以 下 的 年 輕 女 犯 , 並 為 她 們 提 供 教 育 及 職 業 訓 練 。 芝 蘭 和 蕙 蘭 更 生 中 心 根 據 「 更 生 中 心 計 劃 」 收 納 女 青 少 年 犯 。 根 據 《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被 判 刑 及 須 接 受 精 神 評 估 或 治 療 的 女 性 犯 人 , 則 囚 禁 於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的 女 性 犯 人 組 別 。 戒 毒 治 療 : 懲 教 署 施 行 強 迫 戒 毒 計 劃 , 為 已 定 罪 的 吸 毒 者 提 供 治 療 。 法 庭 倘 不 擬 判 吸 毒 者 入 獄 , 可 判 他 們 入 戒 毒 所 接 受 治 療 。 喜 靈 洲 戒 毒 所 收 納 男 戒 毒 者 , 喜 靈 洲 戒 毒 所 ( 附 屬 中 心 ) 則 收 納 女 戒 毒 者 。 在 戒 毒 所 內 , 成 年 戒 毒 者 和 年 輕 戒 毒 者 會 分 開 囚 禁 。 戒 毒 者 須 留 在 戒 毒 所 內 接 受 治 療 , 為 期 兩 個 月 至 12 個 月 不 等 , 獲 釋 後 必 須 接 受 一 年 強 制 監 管 。 戒 毒 計 劃 以 紀 律 及 戶 外 體 力 活 動 為 基 礎 , 強 調 工 作 及 治 療 並 重 。 戒 毒 者 獲 釋 後 , 還 須 接 受 全 面 的 監 管 服 務 。 懲 教 工 業 : 懲 教 署 工 業 組 按 照 法 例 為 囚 犯 提 供 工 作 。 除 健 康 欠 佳 者 外 , 所 有 已 判 刑 的 成 年 囚 犯 均 須 工 作 。 安 排 囚 犯 在 工 場 從 事 工 作 , 可 使 他 們 遵 循 一 個 有 秩 序 和 有 規 律 的 生 活 模 式 , 令 他 們 沒 有 餘 暇 生 事 , 又 可 讓 他 們 服 務 社 會 。 懲 教 院 所 的 工 場 主 要 為 政 府 部 門 和 受 資 助 機 構 提 供 各 類 產 品 及 服 務 。 產 品 計 有 辦 公 室 家 具 、 職 員 制 服 和 皮 具 、 醫 院 被 服 、 垃 圾 桶 , 以 及 基 建 工 程 所 需 的 交 通 標 誌 、 行 人 路 鋪 板 和 路 邊 石 壆 等 。 這 些 工 場 並 為 醫 院 管 理 局 、 生 署 和 消 防 處 提 供 洗 熨 服 務 , 為 公 共 圖 書 館 裝 訂 書 籍 , 也 為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印 刷 服 務 和 製 造 文 件 夾 、 信 封 等 。 在 2007 年 , 每 日 平 均 約 有 6 266 名 囚 犯 從 事 生 產 工 作 , 他 們 製 造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 相 當 於 市 值 4.55 億 元 。 囚 犯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 除 了 學 會 各 行 各 業 的 工 藝 技 術 外 , 亦 同 時 有 機 會 學 習 與 人 溝 通 、 共 事 合 作 、 建 立 良 好 工 作 習 慣 和 陪 養 責 任 感 等 「 核 心 就 業 力 技 能 」 , 從 而 加 強 他 們 在 回 歸 社 會 後 , 進 入 職 場 的 自 信 心 和 成 功 自 立 的 機 會 。 監 管 服 務 : 懲 教 署 為 年 輕 更 生 人 士 , 教 導 所 、 勞 教 中 心 、 更 生 中 心 和 戒 毒 所 的 更 生 人 士 , 以 及 根 據 「 監 管 試 釋 計 劃 」 、 「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 、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 、 「 有 條 件 釋 放 計 劃 」 及 「 釋 後 監 管 計 劃 」 釋 放 的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法 定 監 管 , 以 確 保 他 們 繼 續 得 到 照 顧 和 指 導 。 監 管 人 員 與 更 生 者 的 家 人 緊 密 合 作 , 促 使 更 生 者 與 其 家 人 建 立 良 好 的 關 係 , 並 在 其 家 人 協 助 下 , 幫 助 他 們 做 好 準 備 , 以 應 付 日 後 重 返 社 會 可 能 面 對 的 考 驗 及 需 要 。 在 囚 人 士 在 懲 教 院 所 期 間 , 監 管 人 員 已 不 斷 與 他 們 接 觸 , 而 在 他 們 獲 釋 後 , 監 管 人 員 仍 密 切 予 以 監 管 , 在 監 管 期 間 經 常 前 往 受 監 管 者 的 居 所 或 工 作 地 點 探 望 。 懲 教 署 設 有 三 所 中 途 宿 舍 。 位 於 龍 欣 道 的 豐 力 樓 收 納 來 自 勞 教 中 心 和 教 導 所 的 年 輕 更 生 人 士 ; 附 設 於 豐 力 樓 的 百 勤 樓 收 納 根 據 「 監 管 試 釋 計 劃 」 、 「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 和 「 有 條 件 釋 放 計 劃 」 釋 放 的 在 囚 人 士 、 來 自 戒 毒 所 的 成 年 戒 毒 者 及 根 據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 釋 放 而 有 住 屋 需 要 的 人 士 ; 位 於 大 欖 涌 的 紫 荊 樓 則 收 納 根 據「 監 管 試 釋 計 劃 」 、 「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 和 「 有 條 件 釋 放 計 劃 」 釋 放 的 女 在 囚 人 士 及 來 自 教 導 所 和 戒 毒 所 的 女 更 生 人 士 。 中 途 宿 舍 可 使 更 生 人 士 在 離 開 懲 教 院 所 後 , 在 此 度 過 一 段 時 期 , 逐 步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 監 管 服 務 的 成 功 率 , 以 法 定 監 管 期 內 沒 有 再 被 法 庭 定 罪 的 更 生 人 士 所 佔 百 分 率 計 算 。 就 戒 毒 者 而 言 , 更 須 在 該 期 間 內 不 再 吸 毒 。 2007 年 , 各 類 懲 教 院 所 及 監 管 計 劃 的 成 功 率 分 別 如 下 : 勞 教 中 心 95% ; 教 導 所 73% ; 戒 毒 所 55% ; 更 生 中 心 95% ; 年 輕 犯 人 89% ; 「 監 管 試 釋 計 劃 」 75% 、 「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 和 「 釋 後 監 管 計 劃 」 同 為 100% ;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 88% 。 在 年 內 監 管 期 滿 的 男 更 生 人 士 有 2 310 人 , 女 更 生 人 士 有 271 人 ; 而 在 同 年 年 底 仍 接 受 監 管 的 男 更 生 人 士 有 2 538 人 , 女 更 生 人 士 則 有 361 人 。 福 利 及 輔 導 服 務 : 輔 導 主 任 負 責 照 顧 犯 人 / 羈 留 者 的 福 利 事 宜 , 協 助 和 指 導 他 們 解 決 因 入 獄 而 引 起 的 個 人 問 題 及 困 難 。 輔 導 主 任 亦 舉 辦 例 如 鼓 勵 長 刑 期 的 在 囚 人 士 善 用 時 間 的 「 犯 人 服 刑 計 劃 」 、 協 助 在 囚 人 士 於 獲 釋 後 順 利 重 返 社 會 的 「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釋 前 啟 導 課 程 」 等 各 項 計 劃 。 懲 教 署 透 過 社 區 參 與 進 一 步 改 善 更 生 服 務 。 為 此 , 輔 導 主 任 與 超 過 60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緊 密 合 作 , 在 院 所 籌 辦 輔 導 、 宗 教 以 及 大 型 的 文 化 和 康 樂 活 動 。 心 理 服 務 : 懲 教 署 的 心 理 服 務 組 為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 以 改 善 他 們 的 心 理 健 康 和 糾 正 犯 罪 行 為 。 服 務 範 圍 包 括 就 其 心 理 狀 況 擬 備 評 估 報 告 , 以 供 法 庭 、 有 關 覆 檢 委 員 會 及 懲 教 院 所 的 管 理 當 局 在 作 出 決 定 和 管 理 在 囚 人 士 時 參 考 之 用 。 為 方 便 策 劃 和 改 善 治 療 成 效 , 一 套 評 估 罪 犯 的 重 犯 風 險 及 更 生 需 要 的 電 腦 程 式 亦 已 開 發 。 此 外 , 心 理 服 務 組 亦 為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多 項 輔 導 服 務 , 包 括 為 青 少 年 罪 犯 提 供 「 心 理 更 新 課 程 」 以 減 少 青 少 年 罪 犯 的 重 犯 誘 因 、 為 性 罪 犯 提 供 的 治 療 計 劃 及 為 濫 用 藥 物 者 而 設 的 「 藥 物 濫 用 康 復 計 劃 」 ; 部 分 懲 教 院 所 更 為 成 年 在 囚 人 士 開 展 「 關 注 濫 用 藥 物 及 預 防 重 犯 計 劃 」 、 「 預 防 暴 力 心 理 治 療 計 劃 」 及 「 心 理 健 康 計 劃 」 。 此 外 , 為 鼓 勵 青 少 年 罪 犯 的 家 長 參 與 子 女 的 更 生 歷 程 , 心 理 服 務 組 亦 安 排 多 元 化 的 家 庭 更 新 課 程 。 教 育 : 懲 教 署 為 年 輕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半 日 制 強 制 性 普 通 科 和 實 用 科 目 課 程 , 提 升 他 們 的 學 歷 水 平 , 有 助 他 們 日 後 重 返 社 會 。 該 署 亦 鼓 勵 在 囚 人 士 參 加 多 項 本 港 及 海 外 的 公 開 考 試 。 懲 教 署 在 收 納 成 年 犯 人 的 懲 教 院 所 開 辦 由 義 工 導 師 主 持 的 小 組 導 修 課 程 及 興 趣 班 , 讓 在 囚 人 士 以 自 願 性 質 參 與 。 此 外 , 該 署 亦 鼓 勵 成 年 在 囚 人 士 參 加 各 種 自 學 或 遙 距 專 上 課 程 , 以 善 用 各 認 可 教 育 機 構 的 資 源 。 職 業 訓 練 : 為 協 助 在 囚 人 士 獲 取 一 技 之 長 , 考 取 公 開 認 可 的 資 歷 , 在 釋 後 能 順 利 重 投 社 會 , 懲 教 署 為 年 輕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半 日 強 制 性 的 工 商 業 課 程 。 這 些 課 程 理 論 與 實 踐 並 重 , 有 助 他 們 獲 釋 後 接 受 進 一 步 的 職 業 訓 練 。 成 年 在 囚 人 士 通 常 須 參 與 工 業 生 產 , 並 接 受 所 需 的 技 能 訓 練 。 如 情 況 適 合 , 懲 教 署 會 安 排 他 們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的 中 級 工 藝 測 試 , 以 取 得 職 業 技 能 認 可 資 格 。 懲 教 署 近 年 加 L 為 自 願 接 受 職 訓 的 本 地 成 年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釋 前 職 業 訓 練 。 這 些 釋 前 職 業 訓 練 包 括 在 勵 新 懲 教 所 提 供 的 全 日 制 訓 練 ; 以 及 在 其 他 成 人 院 所 提 供 的 短 期 職 業 培 訓 課 程 。 宗 教 服 務 : 宗 教 服 務 由 一 名 全 職 司 鐸 及 其 助 理 策 劃 及 提 供 , 並 獲 得 多 名 自 願 作 探 訪 及 主 持 禮 拜 的 義 務 司 鐸 協 助 。 不 少 志 願 人 士 及 機 構 亦 在 懲 教 院 所 內 提 供 各 類 靈 修 及 社 會 服 務 。 懲 教 院 所 的 醫 療 服 務 : 所 有 懲 教 院 所 均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 所 有 被 送 入 懲 教 院 所 的 人 士 , 都 會 由 醫 生 作 身 體 檢 查 , 有 脫 癮 徵 狀 者 會 被 送 往 院 所 內 的 醫 院 接 受 解 癮 治 療 。 須 要 接 受 專 科 治 療 或 進 一 步 診 治 者 , 則 轉 送 公 立 醫 院 治 理 。 巡 獄 太 平 紳 士 : 每 間 懲 教 院 所 由 兩 名 太 平 紳 士 前 往 巡 視 , 每 次 相 隔 兩 個 星 期 或 一 個 月 不 等 , 視 乎 懲 教 院 所 的 類 別 而 定 。 巡 獄 太 平 紳 士 須 履 行 若 干 法 定 任 務 , 包 括 調 查 在 囚 人 士 向 他 們 提 出 的 投 訴 、 視 察 膳 食 , 以 及 巡 視 懲 教 院 所 內 的 建 築 和 住 宿 設 施 。 太 平 紳 士 須 在 指 定 期 間 內 巡 視 懲 教 院 所 , 但 確 實 日 期 和 時 間 則 自 行 決 定 , 事 前 不 必 知 會 有 關 院 所 。 職 員 訓 練 : 懲 教 署 的 職 員 訓 練 院 負 責 策 劃 及 舉 辦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 向 職 員 灌 輸 有 關 工 作 知 識 , 讓 他 們 履 行 部 門 的 任 務 和 實 踐 所 定 的 抱 負 及 價 值 觀 。 新 招 募 的 懲 教 主 任 及 懲 教 助 理 須 分 別 接 受 26 及 23 個 星 期 的 入 職 訓 練 , 包 括 在 懲 教 院 所 實 習 。 該 院 亦 定 期 舉 辦 各 項 發 展 訓 練 課 程 如 複 修 課 程 、 各 種 專 業 訓 練 和 指 揮 訓 練 課 程 , 以 提 高 職 員 的 個 人 效 能 及 促 進 其 事 業 前 途 發 展 。 職 員 訓 練 亦 重 處 境 訓 練 及 實 況 分 析 。 懲 教 署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自 學 資 源 , 推 廣 持 續 進 修 及 終 身 學 習 文 化 。 網 上 學 習 計 劃 的 推 行 , 使 職 員 能 在 工 餘 時 間 利 用 互 聯 網 學 習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知 識 。
懲 教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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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 迎 辭
[Hong Kong Correctional Services Depar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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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 教 署 的 「 抱 負 、 任 務 及 價 值 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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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