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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膳食供应商申请指引

根据香港法例 234A章 192条;候审囚犯可收受私人膳食。为了确保食物卫生及安全性,本署要求食物由持有合法牌照食物供应商提供;并要遵守由本院所定下的守则。

申请指引:

(1) 只接受书面申请;
(2) 指定职员先向有关申请人解释守则,再提交总惩教主任(行政)批核;
(3) 申请人必须签署和盖上公司印章作实,并同时要提交牌照,餐单及有关文件以作审批;
(4) 审批需时 21个工作天;
(5) 生效日期由本院所以书面回复确实。

罗湖惩教所
惩教事务高级监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