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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膳食供應商申請指引

根據香港法例 234A章 192條;候審囚犯可收受私人膳食。為了確保食物衛生及安全性,本署要求食物由持有合法牌照食物供應商提供;並要遵守由本院所定下的守則。

申請指引:

(1) 只接受書面申請;
(2) 指定職員先向有關申請人解釋守則,再提交總懲教主任(行政)批核;
(3) 申請人必須簽署和蓋上公司印章作實,並同時要提交牌照,餐單及有關文件以作審批;
(4) 審批需時 21個工作天;
(5) 生效日期由本院所以書面回覆確實。

羅湖懲教所
懲教事務高級監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