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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探訪安排

一般探訪電子預約服務

一般探訪電子預約服務除可縮短訪客在懲教院所輪候登記探訪的時間,亦可讓訪客管理預約、查詢在囚人士的最新探訪狀況及認可交來物品的餘額。

訪客必須是在囚人士的申報訪客,並預先完成用戶登記才能使用一般探訪電子預約服務。訪客可透過以下方法進行用戶登記:

  1. 使用「智方便」流動應用程式;
  2. 透過懲教署網頁或流動應用程式連結到一般探訪電子服務平台提交申請,然後親臨有關在囚人士所在懲教院所核實身分;或
  3. 親臨有關在囚人士所在懲教院所提交申請及核實身份。

訪客完成用戶登記程序後,亦須得到在囚人士的同意才可使用電子預約服務。

用戶可透過「智方便」或登入一般探訪電子服務平台預約未來七天的探訪時間。可供預約的時間視乎各懲教院所的一般探訪時間而定,詳情請參閱懲教署網頁內個別懲教院所的資料。

 

探訪次數及每次探訪的人數

還押人士可接受一般探訪,每天 1 次,探訪限時 15 分鐘,每次不得超過 2 名訪客 (包括嬰兒及孩童)。

定罪在囚人士可接受一般探訪,每月 2 次,探訪限時 30 分鐘,每次不得超過 3 名訪客 (包括嬰兒及孩童)。

所有在囚人士在收押入院所時須申報他們的訪客的姓名及與其的關係。其後,在囚人士可在探訪名單上增加新的訪客或刪除原有的訪客,但須得到院所管方批准。

 

探訪時間及院所的位置

所有院所均有指定的探訪時間,一般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訪客須於探訪時間完結前 30 分鐘辦妥登記手續。部分院所 (例如收押所和中途宿舍) 會有不同安排,以切合需要;所有一般探訪不得在院所指明以外的日期及時間進行,詳情請參閱院所資料網頁。有關網頁亦列明各院所的地址及前往院所的公共交通工具資料。

 

探訪期間所需提供的個人資料

訪客進行首次探訪時須出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1)條所界定者)以供核對,並須在登記便條上填寫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地址,以及與所探訪的在囚人士的關係。日後再探訪同一在囚人士時,除非地址有變,否則無需在登記時再次填寫地址。

關於本署在處理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本署網頁的私隱聲明

 

探訪期間交來的物品

在囚人士可透過訪客到訪時把某些物品帶給他們。還押人士與定罪在囚人士的認可交來物品一覽表並不相同,詳情請參閱認可交來物品一覽表。此外,在囚人士如需訪客帶給他們某些物品 (例如牙線),必須每次先取得院所管方批准。

訪客如要把一覽表所列的任何認可物品帶進院所,須把物品交給登記處的職員檢查和登記。基於保安考慮,院所會對所有交來的物品進行保安檢查,並把同類物品收集一起,再以隨機方式分派給有關在囚人士。

本署現正推行「認可交來物品電子訂購服務」,讓一般探訪電子服務平台用戶可通過網上平台訂購交予在囚人士的認可物品,並由供應商直接運送至有關懲教院所,以提升運作效率及便利在囚人士的訪客。請按此瀏覽此服務的詳情。

懲教署大致上會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日用品,足以讓他們在羈押及更生期間維持健康合適的生活。除根據《勞教中心條例》或《更生中心條例》而被羈留的所員外,在囚人士可使用在羈押期間工作所賺取的工資於每月的小賣物品認購中購買其他物品 (包括衞生護理用品、文具、小食及飲料等)。是項安排的目的是鼓勵在囚人士,為他們提供工作的原動力。

 

限制探訪在囚人士

任何人如行為或說話乃不利於國家安全,或可能導致刑事罪行發生,或不利於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對任何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或對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造成威脅,可被禁止在指定期間內探訪任何在囚人士。

 

視像探訪

為便利在囚人士的訪客,懲教署推出視像探訪服務,讓訪客以遙距方式與在囚人士進行一般探訪。在囚人士的申報訪客須在一般探訪電子服務平台,預約未來7天的視像探訪時間。訪客預約時,可選擇前往任何一間多用途家庭及更生服務中心或荔枝角視像探訪中心 進行視像探訪。與實體探訪一樣,每次視像探訪後,均會扣減一個探訪配額,而其他探訪規定亦與實體探訪相同。視像探訪的訪客如欲購買認可交來物品予在囚人士,須透過一般探訪電子服務平台上的認可交來物品電子訂購服務訂購有關物品。

 

常見問題

 

問題

問 1: 如何得知在囚人士的監禁資料?
問 2 訪客在探訪時可否攜帶個人物品?
問 3 訪客可否把藥物交予在囚人士?
問 4 為何交來予在囚人士的物品須為指定品牌及符合指定規格?
問 5 訪客在探訪期間可否吸煙?
問 6 在囚人士在監獄內會否獲提供足夠的日用品?
問 7 在囚人士如有醫療需要或情緒問題,會否在監獄內獲得治療?
問 8 在囚人士如有適應院所或個人╱家庭的問題,應怎樣處理?
問 9 探訪安排是否收費?
問 10 是否有任何投訴途徑?
問 11 我是殘疾人士。假如我想親身前往院所探訪在囚的人士,而不使用視像探訪服務,是否有任何特別安排?
問 12 我可否對在囚人士進行額外探訪?
問 13 在囚人士可收受多少本刊物?
問 14 我可否攜帶任何食物予在囚人士?
問 15 除了探訪外,我可否經常寫信給在囚人士,而他們可否如是寫信給我?

 

答案

問 1: 如何得知在囚人士的監禁資料? 頁首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本署必須遵從保障資料原則。因此,本署只能回答關於在囚人士在何處服刑的電話查詢,而查詢者必須是有關在囚人士已申報的訪客,並已獲得該在囚人士的事先同意。如查詢者不在申報訪客名單內,但仍希望知悉該在囚人士在何處服刑,或被加入該在囚人士的申報訪客名單內,可以致函懲教署總部行動處﹙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 12 號灣仔政府大樓 24 樓﹚,信封面寫上有關在囚人士的姓名及在囚人士編號﹙或案件編號﹚,信封背面則寫上寄件人的姓名及地址。如有關在囚人士正羈押於本署轄下院所,信件會被派送給有關在囚人士。該在囚人士可直接回信給寄件人,或尋求更生事務組職員協助。如信封上提供的資料不足或有誤,又或收件人並非羈押於本署,該信件會以郵遞方式退回給寄件人。如有任何查詢,除了可參閱本署網頁外,亦可於辦公時間致電本署熱線 2511 3511。在囚人士如欲通知訪客關於自己被羈押╱ 轉解其他院所╱ 獲釋的消息,可以透過更生事務組職員獲得協助。

 
問 2 訪客在探訪時可否攜帶個人物品? 頁首

訪客在探訪時不得攜帶個人物品,而須在探訪前把個人物品存放在指定的儲物設施。

基於保安理由,訪客須通過金屬探測門廊及╱或接受手提金屬探測器檢查,方可進入院所。警衞犬亦會在所有探訪地點巡邏。

訪客應留意,根據《監獄條例》第 18 條的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把任何物品引進監獄,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2 000 元及監禁 3 年。同樣,在囚人士如未獲授權管有任何物品,即觸犯《監獄規則》第 23 條及第 61 條。

 
問 3 訪客可否把藥物交來予在囚人士? 頁首

每所監獄均有衞生署醫生駐診,根據法例規定,有關醫生負責主管醫療事務,並為監獄內所有在囚人士提供醫療服務。如認可訪客交來的藥物是由註冊執業醫生正式處方,而其原有包裝上有清晰的標示和標籤,監獄的醫生會予以考慮。

 
問 4 為何交來予在囚人士的物品須為指定品牌及符合指定規格? 頁首

基於保安考慮,院所會把交來的所有同類物品收集一起,然後以隨機方式分派給有關在囚人士。為方便執行這項工作,我們須根據每種獲准交來物品的保安風險、普及程度及是否獲市場持續供應而統一其品牌及規格。

 
問 5 訪客在探訪期間可否吸煙? 頁首

不可以。探訪室內禁止吸煙。根據《吸煙(公眾健康)條例》( 第 371 章)的規定,違例者可被判定額罰款5 000 元。

 
問 6 在囚人士在監獄內會否獲提供足夠的日用品? 頁首

會。所有在囚人士均獲提供足夠的日用品,讓他們在羈押及更生期間維持健康合適的生活環境。他們亦會獲供應均衡膳食,有關膳食是由營養師參考現行的國際及本地健康指引而設計的。在囚人士在不同氣候也會獲發足夠和適當的衣物及被鋪,以保持身體健康。此外,他們亦會獲供應基本的梳洗用品,包括牙膏、牙刷、廁紙等,以確保個人清潔衞生。

 
問 7 在囚人士如有醫療需要或情緒問題,會否在監獄內獲得治療? 頁首

會。每所監獄均設有醫療設施,並有衞生署醫生及合資格的醫護人員負責照顧在囚人士的醫療及健康需要。在囚人士如感到身體不適,會由醫生╱醫護人員應診,獲得所需治療。至於有情緒問題、適應困難或任何心理問題的在囚人士,亦可獲提供心理服務

 
問 8 在囚人士如有適應院所或個人╱家庭的問題,應怎樣處理? 頁首

所有在囚人士在覊押期間如有任何問題,可以向所屬院所的當值職員或高級人員求助。院所的更生事務組人員會為在囚人士提供輔導及實質協助,以助他們解決適應院所或個人╱家庭的問題。如有需要,個案會轉介相關的專業人員跟進。

 
問 9 探訪安排是否收費? 頁首

我們不會就探訪安排向在囚人士或他們的訪客收費。事實上,懲教署的其他安排( 包括提供食物、住宿地方及衣物等)亦不會收費。如有任何人就懲教署的任何安排向你索取金錢、禮物或取得優待,應盡快向院所的高級人員或廉政公署舉報。

 
問 10 是否有任何投訴途徑? 頁首

有。如有任何投訴,可向任何當值職員作出,或要求會見院所高級人員,亦可向懲教署投訴調查組直接作出投訴。

 
問 11 我是殘疾人士。假如我想親身前往院所探訪在囚人士,而不使用視像探訪服務,是否有任何特別安排? 頁首

部分懲教院所的原先設計並非專作監獄用途。為符合政府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環境的既定政策,所有新建懲教設施和正進行翻新的現有懲教設施均會採用無障礙設計。假如你預見在使用本署的探訪設施時會有困難,請與個別院所管方聯絡,院所管方會因應你的情況給予建議和協助。假如你想了解個別懲教院所提供的無障礙設施,可直接與該院所無障礙主任聯絡。

 
問 12 我可否對在囚人士進行額外探訪? 頁首

為協助定罪在囚人士改過自新及加強其與家庭或社會的聯繫,所有定罪在囚人士均可於法定探訪次數外,每月為其家人申請增加2次探訪。

 
問 13 在囚人士可收受多少本刊物? 頁首

在囚人士每月最多可收受6本刊物。宗教書籍則不在此限,而教科書則可依照獲批准之數量收受。

 
問 14 我可否攜帶任何食物予在囚人士? 頁首

懲教署為所有在囚人士供應簡單而有益健康的食物。所有餐單均由合資格的營養師釐定,營養成分獲衛生署認同並符合有關國際健康指引。懲教署現時因應在囚人士的健康、膳食和宗教需要,提供四類主要餐膳,分別為:以米飯為主食的第1類餐、以咖喱和薄餅為主食的第2類餐、以薯仔和麵包為主食的第3類餐及全素食的第4類餐。除以上四類主要餐膳外,懲教署亦會提供其他附屬餐類以配合個別在囚人士的特別需要。

訪客亦可於到訪時把小食之類的食品帶給還押在囚人士。詳情請參閱認可交來物品一覽表。

 
問 15 除了探訪外,我可否經常寫信給在囚人士,而他們可否如是寫信給我? 頁首

可以。在囚人士可以接收或寄出信件,而數量不限。定罪在囚人士每星期可寄出一封由公費支付信封、信紙及郵費的信件。如欲寄出更多信件,則可用由工作賺取的工資購買郵票。還押人士則會獲供應合理數量的紙張及書寫工具來寫信。如有需要,所有在囚人士均可申請由訪客把適量數目的郵票帶給他們。詳情請參閱認可交來物品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