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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探訪安排

探訪次數及每次探訪的人數

還押人士可接受親友探訪,每天 1 次,探訪限時 15 分鐘,每次不得超過 2 名探訪者 (包括嬰兒及孩童)。

定罪在囚人士可接受親友探訪,每月 2 次,探訪限時 30 分鐘,每次不得超過 3 名探訪者 (包括嬰兒及孩童)。

所有在囚人士在收押入院所時須申報他們的探訪者的姓名及與其的關係。其後,在囚人士可在探訪名單上增加新的探訪者或刪除原有的探訪者,但須得到院所管方批准。


探訪時間及院所的位置

所有院所均有指定的探訪時間,一般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探訪者須於探訪時間完結前 30 分鐘辦妥登記手續。部分院所 (例如收押所和中途宿舍) 會有不同安排,以切合需要;詳情請參閱院所資料網頁。有關網頁亦列明各院所的地址及前往院所的公共交通工具資料。


探訪期間所需提供的個人資料

探訪者進行首次探訪時須出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並須在登記便條上填寫姓名、香港身分證號碼 (或有效旅遊證件號碼) 、地址,以及與所探訪的在囚人士的關係。日後再探訪同一在囚人士時,除非地址有變,否則無需在登記時再次填寫地址。

關於本署在處理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本署網頁的私隱聲明


探訪期間交來的物品

在囚人士可透過探訪者到訪時把某些物品帶給他們。還押人士與定罪在囚人士的認可交來物品一覽表並不相同,詳情請參閱認可交來物品一覽表。此外,在囚人士如需親友帶給他們某些物品 (例如牙線),必須每次先取得院所管方批准。

探訪者如要把一覽表所列的任何認可物品帶進院所,須把物品交給登記處的職員檢查和登記。基於保安考慮,院所會對所有交來的物品進行保安檢查,並把同類物品收集一起,再以隨機方式分派給有關在囚人士。

懲教署大致上會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日用品,足以讓他們在羈押及更生期間維持健康合適的生活。除根據《勞教中心條例》或《更生中心條例》而被羈留的所員外,在囚人士可使用在羈押期間工作所賺取的工資於每月的小賣物品認購中購買其他物品 (包括衞生護理用品、文具、小食及飲料等)。是項安排的目的是鼓勵在囚人士,為他們提供工作的原動力。


限制探訪在囚人士

為了維持懲教設施的良好紀律和秩序,及防止罪行,如訪客在探訪在囚人士期間作出不當或懷疑不法行為,可被禁止探訪,為期7天或14天。


視像探訪

如在囚人士希望其因年長、懷孕、殘疾或其他特別原因而不便前往院所探望的親友探訪,在囚人士可以預先向院所管方申請視像探訪安排。合資格在囚人士每月最多可接受1次視像探訪,每次不得超過3名探訪者,每次探訪限時20分鐘。申請一經批准,探訪者會被通知前往多用途家庭及更生服務中心 進行視像探訪。另外,本署現正推行視像親友探訪試行計劃,訪客可於荔枝角收押所尿液樣本收集中心一樓以視像形式探訪被羈押於赤柱監獄的在囚人士,詳情可參閱赤柱監獄相關資料,或向赤柱監獄探訪室職員作出查詢。


常見問題


問題

問 1: 探訪者可否查詢有關在囚人士的監禁資料?
問 2 探訪者在探訪時可否攜帶個人物品?
問 3 探訪者可否把藥物交予在囚人士?
問 4 為何交來予在囚人士的物品須為指定品牌及符合指定規格?
問 5 探訪者在探訪期間可否吸煙?
問 6 在囚人士在監獄內會否獲提供足夠的日用品?
問 7 在囚人士如有醫療需要或情緒問題,會否在監獄內獲得治療?
問 8 在囚人士如有適應院所或個人╱家庭的問題,應怎樣處理?
問 9 探訪安排是否收費?
問 10 是否有任何投訴途徑?
問 11 我是殘疾人士。假如我想親身前往院所探訪在囚的朋友╱親人,而不使用視像探訪服務,是否有任何特別安排?
問 12 我可否對在囚人士進行額外探訪?
問 13 在囚人士可收受多少本雜誌、期刊或書籍?
問 14 我可否攜帶任何食物予在囚人士?
問 15 除了探訪外,我可否經常寫信給在囚人士,而他們可否如是寫信給我?

 

答案

問 1: 探訪者可否查詢有關在囚人士的監禁資料? 頁首

任何個人資料均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保密。因此,我們只能回答關於在囚人士在何處服刑的電話查詢,而查詢者必須是有關在囚人士已申報的探訪者,並已獲得該在囚人士的事先同意。我們一般不會回應關於在囚人士判刑詳情的查詢。查詢電話號碼請參閱院所資料網頁。事實上,在囚人士如欲通知親友關於自己被羈押╱ 轉解其他院所╱ 獲釋的消息,我們現時已設有措施協助他們。
 
問 2 探訪者在探訪時可否攜帶個人物品? 頁首


探訪者在探訪時不得攜帶個人物品,而須在探訪前把個人物品存放在指定的儲物設施。

基於保安理由,探訪者須通過金屬探測門廊及╱或接受手提金屬探測器檢查,方可進入院所。警衞犬亦會在所有探訪地點巡邏。

探訪者應留意,根據《監獄條例》第 18 條的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把任何物品引進監獄,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2 000 元及監禁 3 年。同樣,在囚人士如未獲授權管有任何物品,即觸犯《監獄規則》第 23 條及第 61 條。

 

 
問 3 探訪者可否把藥物交來予在囚人士? 頁首


每所監獄均有衞生署醫生駐診,根據法例規定,有關醫生負責主管醫療事務,並為監獄內所有在囚人士提供醫療服務。如認可探訪者交來的藥物是由註冊執業醫生正式處方,而其原有包裝上有清晰的標示和標籤,監獄的醫生會予以考慮。

 

 
問 4 為何交來予在囚人士的物品須為指定品牌及符合指定規格? 頁首


基於保安考慮,院所會把交來的所有同類物品收集一起,然後以隨機方式分派給有關在囚人士。為方便執行這項工作,我們須根據每種獲准交來物品的保安風險、普及程度及是否獲市場持續供應而統一其品牌及規格。

 

 
問 5 探訪者在探訪期間可否吸煙? 頁首


不可以。探訪室內禁止吸煙。根據《吸煙(公眾健康)條例》( 第 371 章)的規定,違例者可被判定額罰款5 000 元。

 

 
問 6 在囚人士在監獄內會否獲提供足夠的日用品? 頁首


會。所有在囚人士均獲提供足夠的日用品,讓他們在羈押及更生期間維持健康合適的生活環境。他們亦會獲供應均衡膳食,有關膳食是由營養師參考現行的國際及本地健康指引而設計的。在囚人士在不同氣候也會獲發足夠和適當的衣物及被鋪,以保持身體健康。此外,他們亦會獲供應基本的梳洗用品,包括牙膏、牙刷、廁紙等,以確保個人清潔衞生。

 

 
問 7 在囚人士如有醫療需要或情緒問題,會否在監獄內獲得治療? 頁首

會。每所監獄均設有醫療設施,並有衞生署醫生及合資格的醫護人員負責照顧在囚人士的醫療及健康需要。在囚人士如感到身體不適,會由醫生╱醫護人員應診,獲得所需治療。至於有情緒問題、適應困難或任何心理問題的在囚人士,亦可獲提供心理服務
 
問 8 在囚人士如有適應院所或個人╱家庭的問題,應怎樣處理? 頁首

所有在囚人士在覊押期間如有任何問題,可以向所屬院所的當值職員或高級人員求助。院所的更生事務組人員會為在囚人士提供輔導及實質協助,以助他們解決適應院所或個人╱家庭的問題。如有需要,個案會轉介相關的專業人員跟進。
 
問 9 探訪安排是否收費? 頁首

我們不會就探訪安排向在囚人士或他們的親友收費。事實上,懲教署的其他安排( 包括提供食物、住宿地方及衣物等)亦不會收費。如有任何人就懲教署的任何安排向你索取金錢、禮物或取得優待,應盡快向院所的高級人員或廉政公署舉報。
 
問 10 是否有任何投訴途徑? 頁首

有。如有任何投訴,可向任何當值職員作出,或要求會見院所高級人員,亦可向懲教署投訴調查組直接作出投訴。
 
問 11 我是殘疾人士。假如我想親身前往院所探訪在囚的朋友╱親人,而不使用視像探訪服務,是否有任何特別安排? 頁首

部分懲教院所的原先設計並非專作監獄用途。為符合政府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環境的既定政策,所有新建懲教設施和正進行翻新的現有懲教設施均會採用無障礙設計。假如你預見在使用本署的探訪設施時會有困難,請與個別院所管方聯絡,院所管方會因應你的情況給予建議和協助。假如你想了解個別懲教院所提供的無障礙設施,可直接與該院所無障礙主任聯絡。
 
問 12 我可否對在囚人士進行額外探訪? 頁首

為協助定罪在囚人士改過自新及增進其與家人的關係,所有定罪在囚人士均可於法定探訪次數外,每月為其家人申請增加2次探訪。
 
問 13 在囚人士可收受多少本雜誌、期刊或書籍? 頁首

在囚人士每月最多可收受6本雜誌、期刊或其他一般刊物。宗教書籍則不在此限,而教科書則可依照獲批准之數量收受。
 
問 14 我可否攜帶任何食物予在囚人士? 頁首


懲教署為所有在囚人士供應簡單而有益健康的食物。所有餐單均由合資格的營養師釐定,營養成分獲生署認同並符合有關國際健康指引。懲教署現時因應在囚人士的健康、膳食和宗教需要,提供四類主要餐膳,分別為:以米飯為主食的第1類餐、以咖喱和薄餅為主食的第2類餐、以薯仔和麵包為主食的第3類餐及全素食的第4類餐。除以上四類主要餐膳外,懲教署亦會提供其他附屬餐類以配合個別在囚人士的特別需要。

還押在囚人士可自行購買或收受私人食物。如欲查詢有關私人食物的安排,可與院所之更生事務組職員聯絡。探訪者亦可於到訪時把小食之類的食品帶給還押在囚人士。詳情請參閱認可交來物品一覽表。

 
問 15 除了探訪外,我可否經常寫信給在囚人士,而他們可否如是寫信給我? 頁首


可以。在囚人士可以接收或寄出信件,而數量不限。定罪在囚人士每星期可寄出一封由公費支付信封、信紙及郵費的信件。如欲寄出更多信件,則可用由工作賺取的工資購買郵票。還押人士則會獲供應合理數量的紙張及書寫工具來寫信。如有需要,所有在囚人士均可申請由探訪者把適量數目的郵票帶給他們。詳情請參閱認可交來物品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