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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懲教院所範圍內操作小型無人機的資訊

根據香港法例第448G章《小型無人機令》,任何小型無人機在未經許可下於限制飛行區(包括所有懲教院所範圍)內飛行,均屬犯罪,違者可能會被控觸犯《小型無人機令》18條「在限制飛行區以內飛行所需的許可」,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

另外,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或傳遞入懲教院所,均屬犯罪,可能會被控觸犯香港法例第234章《監獄條例》18條「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年。

公眾人士可透過以下連結存取由民航處頒布小型無人機的指引:-

https://www.cad.gov.hk/chinese/su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