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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随身摄录机

惩教署一直致力科技应用,提高院所保安及纪律,保障公众人士、职员及在囚人士。本署于2015年就随身摄录机的使用进行了为期半年的试行计划,成效满意。

随身摄录机现已于惩教院所及其管辖范围内使用,以协助职员处理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如涉及暴力、违禁品、自残或对抗行为等事件。此外,多用途家庭及更生服务中心和押解及支援组的职员亦使用随身摄录机;监管职员在执行把违反监管条件的受监管者召回惩教院所的行动时,亦可能会使用随身摄录机。

随身摄录机会在公开及具透明度的方式下使用,可让职员于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过摄录获得有效的录像片段,为日后的调查、检控或投诉等事宜提供实用资料。

佩戴随身摄录机 (1) 佩戴随身摄录机 (2)
佩戴随身摄录机 (3) 佩戴随身摄录机 (4)

惩教署作为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会采取一切所需步骤以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如录像片段均会加密,并只可在指定的装置上播放等。最后,在一般情况下,录像片段会在摄录日期起计31日之后销毁,以确保本署不会存有过量的个人资料。

有关查阅资料的详情载于以下超连结︰
http://www.csd.gov.hk/sc_chi/info/info_privacy/other_pr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