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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声明

惩教署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实务

(注意:这份说明书和附件可定期予以修订。)

 

惩教署保障资料政策

本署的保障资料政策是以香港法例第 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附表 1 载列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为蓝本。现将政策要点简述如下:

  1. 个人资料应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并祇可用作直接与本署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
  2. 收集的资料应不超乎该等目的所需的资料;
  3. 在收集资料前,须告知资料当事人收集的目的 (须一般地或具体地说明目的),以及资料可能转予何人;
  4. 须告知资料当事人他有权要求确定备存、查阅或改正资料,但祇在不影响本署的合法目的或不侵犯其他资料当事人的私隐情况下,才会接纳是项要求;
  5. 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所保存的个人资料是准确和最新的资料,而保存期间不得超过为达致收集资料的目的所需的期间;
  6. 又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保障该等个人资料免受未获准许的查阅、处理或在保安不妥善的情况下储存或传送;在处置无用的资料时,须适当地予以处置,免受未获准许或意外的查阅;以及
  7. 须在一般情况下因应要求,公开本署所保存的个人资料的种类,以及收集和持有该等资料的目的。

 

本署保存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和种类

本署所保存的个人资料种类及目的一览表载于附件

 

个人资料管理专员的任命

助理署长 (服务质素) 获委为个人资料管理专员,负责监管本署行事符合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的规定。

本署委任下列人员为保障个人资料 (私隐) 主任,处理其职权范围内关乎个人资料私隐的事宜,其通讯地址列述如下:

  • 各院所主管负责处理其院所职员及在囚人士有关确定备存、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以及处理他们申报的访客的个人资料。
    地址: 见各院所的地址
  • 监督 (审核及保安) 负责处理更生人士确定备存、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
    地址: 香港
    湾仔港湾道
    湾仔政府大楼 27 楼
    惩教署总部
  • 部门主任秘书负责处理监狱访客确定备存、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
    地址: 香港
    湾仔港湾道
    湾仔政府大楼 24 楼
    惩教署总部
  • 高级行政主任 (人事) 负责处理有关雇用方面处理确定备存、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要求的事宜。
    地址: 香港
    湾仔港湾道
    湾仔政府大楼 23 楼
    惩教署总部

 

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要求

如欲查询 / 更改有关个人资料,可即下载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指定的资料查询表格,或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网站下载该指定表格,填妥后送交上述负责人员办理。

 

收费

为弥补行政费及其他成本(邮寄和影印服务等开支),本署或会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28 条收取费用。本署会预先说明有关费用,以便巿民决定是否继续索取资料。

 

附件

(A) 职员
(为一般职员管理目的而保存)
  学历及专业资格
公务员房屋福利及宿舍
嘉许及奖章
投诉、上诉及申诉
投资申报
纪律及惩罚纪录
雇员补偿
假期及旅费
医事纪录
运作报告 / 纪录
外间工作
退休金
工作表现评核
个人及家庭状况
升级
服务纪录
职员会见纪录
招募及聘任
薪金及津贴
训练、职业前途发展及考试
调任及派任

 

(B) 监狱犯人/所员/羁留者及获释者
(为惩教院所的一般管理目的而保存)
  监管纪录
上诉、申诉及要求
女惩教院所内产婴
覆核委员会
小卖认购
监禁证明书 / 交付审判令
分类及编级
投诉
死亡
羁留纪录
纪律及惩罚纪录
工资
膳食
工作分派
囚禁位置
病历纪录
运作报告 / 纪录
个人资料
财物 / 衣物
召回令
囚犯监管试释计划/释前就业计划 / 监管释囚计划报告
合适评估报告
监管令 / 通告
验尿
探访 / 访客纪录

 

(C) 其他人士
(为惩教院所的一般管理目的而保存)
  监狱司铎
监狱访客

 

费用:

本署或会因应个别情况收取行政费。至于影印服务,根据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会计通告第 3/2023 号,A4 和 A3 纸张黑白影印每复印本的标准收费分别为港币 1.5 及 1.6 元,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注: 双面影印视作复印两页计算。)

以上收费可予修订。